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2 條(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計算)
- 1.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 2.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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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規定,86年11月26日至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假釋適用86年版刑法第77條,但行為終了於94年後者改用新版。
Q · 我親人是民國90年左右判刑的,假釋規則用哪一版?
依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犯罪行為終了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假釋適用86年版刑法第77條(無期徒刑執行逾十年);行為終了在94年1月7日後者,適用94年新版(無期徒刑須逾二十五年)。撤銷假釋後的殘餘刑期合併計算同樣依此時點切分版本,差距可達十五年。
白話解讀
假釋的故事到 86 年沒結束。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第 77 條又被改了一次,這次把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從「執行逾十年」拉高到「執行逾二十五年」,影響極大。於是立法者在這條施行法裡加了第二層時間隔離: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到 94 年 1 月 7 日之間犯罪的人,他們的假釋規則被封存在 86 年版(中間版),不會跟著 94 年新法的嚴格門檻走。但跟前一條一樣,有但書:如果行為終了在 94 年 1 月 7 日之後,就跳出 86 年版的保護,用新版 77 條。第二項處理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的計算問題,邏輯一樣。所以你現在看到的是一條「三段式時間軸」:86 年前犯罪用 83 年版(第 701 條管),86 到 94 年用 86 年版(本條管),94 年後犯罪用 94 年新版。這條等於是接力棒的第二棒,把整個假釋規則的歷史切成清楚的三段。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為假釋規則的時際過渡規範,針對86年11月26日至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明定其假釋及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合併計算,適用86年版刑法第77條與第79條之一,但行為終了於94年1月7日後者改用新版,構成假釋規則三段式時間軸的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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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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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rsion | parole_threshold_finite | parole_threshold_life | note |
|---|---|---|---|
| 83年版(第701條管,86年前犯罪) | 執行逾二分之一 | 執行逾十年 | 相對寬鬆 |
| 86年版(本條管,86–94年間犯罪) | 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 執行逾十年 | 引入累犯門檻,無期徒刑仍十年 |
| 94年新版(94年後犯罪) | 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 執行逾二十五年 | 無期徒刑門檻大幅拉高,影響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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