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1 條(假釋之撤銷規定)
- 1.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2.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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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規定,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假釋仍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較寬鬆規定。
Q · 親人86年前犯案,假釋要用哪個版本的法律?
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一項,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假釋仍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規定,門檻較寬(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逾十年)。但若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發生在86年修正施行後(86年11月26日),則跳出舊法保護,改用較嚴格的新法。本條只決定「適用哪個版本」,不保證一定獲准假釋。
白話解讀
假釋什麼時候能放,看的不是你今天在獄中表現多好,是你犯案那一年法律怎麼寫。這條把這個冷酷的事實寫進法律:民國 86 年刑法第 77 條修正之前犯的罪,假釋規則永遠停在「83 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版本,那是個假釋條件比較寬鬆的時代——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年就可以申請。但 86 年的修正把累犯的門檻拉高,後面 94 年又改一次(更嚴格)。本條等於告訴所有 86 年前犯案的人:好消息,新法的嚴格規定不適用你,你的假釋條件被永久封存在 83 年那個版本。但有一個例外(但書)——如果你的犯罪行為持續到 86 年修正施行之後才結束(例如連續犯、集合犯),就跳出舊法保護,用新法。第二項是處理另一層問題:被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跟其他罪刑要怎麼合併執行,這也鎖在舊法的計算方式。對在獄中的人或家屬來說,這條決定的不是面子,是少坐幾年牢。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為假釋制度的時點適用過渡條款,規定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實質要件鎖定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並以但書處理行為終了跨越修法日的連續犯、集合犯,及第二項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合併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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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是什麼?▾
規定86年修法前犯罪者的假釋適用83年舊版規定,是假釋制度的時點封存條款。
Q286年前犯案假釋用哪個版本?▾
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門檻比現行累犯逾三分之二寬鬆。
Q3行為終了之日怎麼判斷?▾
單一行為以行為當天為準;連續犯、集合犯以最後行為或狀態結束日為準。
Q4適用舊版就一定能假釋嗎?▾
不一定。本條只決定適用版本,獲准與否由法務部假釋審查委員會依行為紀錄與再犯風險決定。
Q5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怎麼算?▾
撤銷原因事實發生在86年刑法第79條之1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規定合併計算。
Q6親人在獄中可以主張這條嗎?▾
可以,確認犯罪終了日落在86年11月26日之前,書面附上適用版本法律意見。
Q7新法和舊法假釋門檻差多少?▾
83年版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可申請;86年後累犯門檻拉高,94年再修更嚴。
Q8假釋被駁回能救濟嗎?▾
可依監獄行刑法提復查或行政救濟,若機關漏未適用舊版是翻案切入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old_83 | amend_86 | amend_94 |
|---|---|---|---|
| 假釋門檻(有期徒刑) | 執行逾二分之一 | 累犯門檻拉高 | 累犯逾三分之二(更嚴) |
| 適用對象 | 86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前犯罪且行為終了在前 | 86年修正施行後行為終了 | 94年修正施行後犯罪 |
| 法律性質 | 時點封存(信賴保護) | 本條但書例外 | 後續時間區段(第7條之2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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