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1 條(假釋之撤銷規定)
- 1.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 2.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修正施行前者,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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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規定,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假釋仍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較寬鬆規定。
Q · 親人86年前犯案,假釋要用哪個版本的法律?
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一項,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假釋仍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規定,門檻較寬(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逾十年)。但若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發生在86年修正施行後(86年11月26日),則跳出舊法保護,改用較嚴格的新法。本條只決定「適用哪個版本」,不保證一定獲准假釋。
白話解讀
假釋什麼時候能放,看的不是你今天在獄中表現多好,是你犯案那一年法律怎麼寫。這條把這個冷酷的事實寫進法律:民國 86 年刑法第 77 條修正之前犯的罪,假釋規則永遠停在「83 年 1 月 28 日修正公布」的版本,那是個假釋條件比較寬鬆的時代——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年就可以申請。但 86 年的修正把累犯的門檻拉高,後面 94 年又改一次(更嚴格)。本條等於告訴所有 86 年前犯案的人:好消息,新法的嚴格規定不適用你,你的假釋條件被永久封存在 83 年那個版本。但有一個例外(但書)——如果你的犯罪行為持續到 86 年修正施行之後才結束(例如連續犯、集合犯),就跳出舊法保護,用新法。第二項是處理另一層問題:被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跟其他罪刑要怎麼合併執行,這也鎖在舊法的計算方式。對在獄中的人或家屬來說,這條決定的不是面子,是少坐幾年牢。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為假釋制度的時點適用過渡條款,規定民國86年刑法第77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實質要件鎖定適用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並以但書處理行為終了跨越修法日的連續犯、集合犯,及第二項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合併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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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親人案件這麼舊還沒假釋?▾
可能有幾個原因:執行率還沒達到該版本的假釋門檻、監所行為紀錄不佳、再犯風險評估未通過、被害人或檢察官有強烈反對意見。但首先要釐清適用哪個版本的法律,因為83年版(本條適用對象)的門檻比現行法寬。建議調取監所的累進處遇紀錄和假釋審查報告,律師可以從具體事項著手協助補正。
Q2「行為終了之日」到底怎麼算?▾
對單一行為案件(一次性犯罪如殺人、強盜),終了日就是行為當天。對連續犯、集合犯或繼續犯(如長期持械、長期詐欺集團),終了日是最後一次行為或狀態結束之日。本條但書特別針對橫跨修法日的案件——如果行為延續到86年11月26日之後,就不適用舊版。實務上此認定常是攻防焦點,因為它可能讓當事人少坐或多坐好幾年牢。
Q3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是什麼?▾
規定86年修法前犯罪者的假釋適用83年舊版第77條規定,是假釋制度的時點封存過渡條款。
Q4什麼是「行為終了之日」?▾
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結束之時點,連續犯、集合犯以最後行為或狀態結束日認定,決定用舊法或新法。
Q583年版假釋門檻是什麼?▾
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十年即可申請假釋,比現行累犯逾三分之二寬鬆。
Q6本條第二項在規定什麼?▾
撤銷假釋後殘餘刑期與他刑合併執行的計算方式,鎖定行為時刑法第79條之1的版本。
Q786年前犯案假釋怎麼主張舊版?▾
確認行為終了日在86年11月26日前,監所申請時書面附引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1第一項與83年版第77條。
Q8假釋時程怎麼推算?▾
先確認適用版本,再依該版本門檻(83年版逾二分之一)計算執行率達標時點,越早申請越好。
Q9假釋被駁回怎麼救濟?▾
依監獄行刑法提復查或行政救濟;若機關漏未適用較寬的舊版,是翻案的具體切入點。
Q10怎麼證明行為終了在修法前?▾
調取卷證、判決事實認定、犯罪時序紀錄,主張最後行為或結果發生在86年11月26日之前。
Q1183年版 vs 94年版假釋差在哪?▾
83年版逾二分之一即可申請;94年修法後累犯需逾三分之二,門檻明顯拉高。
Q12適用舊版 vs 獲准假釋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本條只決定適用版本(入場券),獲准與否由假釋審查委員會依行為紀錄與再犯風險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old_83 | amend_86 | amend_94 |
|---|---|---|---|
| 假釋門檻(有期徒刑) | 執行逾二分之一 | 累犯門檻拉高 | 累犯逾三分之二(更嚴) |
| 適用對象 | 86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前犯罪且行為終了在前 | 86年修正施行後行為終了 | 94年修正施行後犯罪 |
| 法律性質 | 時點封存(信賴保護) | 本條但書例外 | 後續時間區段(第7條之2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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