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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 條(緩刑假釋之撤銷)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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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700條規定,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Q · 刑法施行前判的緩刑,施行後要撤銷時用舊法還是新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的人,在新刑法施行後若需撤銷,撤銷的判斷一律適用新刑法。立法者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當年的罪名與刑度仍依舊法,但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的尺度,用施行後的新法衡量。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行字,但它解決的是民國 24 年那一刻整個刑法體系最尷尬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 24 年正式施行,但在那之前,已經有人依「暫行新刑律」或更早的法律拿到緩刑、被准許假釋。新刑法生效那天,這些人在做什麼?還在緩刑期內,還在假釋中。如果他們在新刑法施行後闖禍了,撤銷他們的緩刑或假釋,要用舊法的標準(寬鬆)還是新法(嚴格)?本條給的答案很乾脆:用新法。立法者選擇了「實體看舊、程序看新」的分裂式邏輯:你當年犯什麼罪、判什麼刑算舊帳,但你違反緩刑假釋的後果,用今天的尺度量。對 1935 年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條像一道閘門,把所有跨日的案件導入了新的軌道。對今天的你來說,它的意義是看到一個原則的誕生:法律的世界裡,「過渡」從來不是中性的,是立法者一刀切下去的選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為刑法跨日過渡規範,處理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明定撤銷依新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過渡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施行法第70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刑法施行前的緩刑、假釋,在施行後撤銷時一律依新刑法判斷。

Q2這條今天還會用到嗎?

幾乎不會。對象都已超過90歲或離世,緩刑假釋期早結束,但它建立的原則仍在用。

Q3什麼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犯罪的罪名與刑度依行為時舊法,執行與程序層面(如撤銷判斷)依新法。

Q4撤銷緩刑用新法,會重新審判舊罪嗎?

不會。本條只管撤銷的判斷,當年罪行的罪名刑度仍是舊法結果。

Q5這條跟刑法施行法第601、701、702條什麼關係?

601、701、702是同一過渡邏輯在不同年度修法版本的延伸,本條是原型。

Q6緩刑撤銷的實體要件在哪部法?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74、75條,本條只處理新舊法的適用銜接。

Q7假釋撤銷依哪條?

假釋撤銷事由見刑法第78條,跨日適用的銜接見本條與第701、702條。

Q8考國考為什麼要看這條死條文?

它是『過渡規定設計哲學』最古老的引用來源,論述題寫過渡原則可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_approachnew_law_approachnote
判斷層面犯罪罪名、刑度(實體)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程序執行)本條核心: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分裂式邏輯
適用對象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刑法施行後始發生撤銷事由者限跨日案件,純舊案或純新案不適用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法施行法(明治41年法律第29号)— 經過規定相當概念
🇩🇪 德國EGStGB(Einführungsgesetz zum Strafgesetzbuch)— 施行法層級相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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