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 條(緩刑假釋之撤銷)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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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700條規定,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Q · 刑法施行前判的緩刑,施行後要撤銷時用舊法還是新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的人,在新刑法施行後若需撤銷,撤銷的判斷一律適用新刑法。立法者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當年的罪名與刑度仍依舊法,但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的尺度,用施行後的新法衡量。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行字,但它解決的是民國 24 年那一刻整個刑法體系最尷尬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 24 年正式施行,但在那之前,已經有人依「暫行新刑律」或更早的法律拿到緩刑、被准許假釋。新刑法生效那天,這些人在做什麼?還在緩刑期內,還在假釋中。如果他們在新刑法施行後闖禍了,撤銷他們的緩刑或假釋,要用舊法的標準(寬鬆)還是新法(嚴格)?本條給的答案很乾脆:用新法。立法者選擇了「實體看舊、程序看新」的分裂式邏輯:你當年犯什麼罪、判什麼刑算舊帳,但你違反緩刑假釋的後果,用今天的尺度量。對 1935 年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條像一道閘門,把所有跨日的案件導入了新的軌道。對今天的你來說,它的意義是看到一個原則的誕生:法律的世界裡,「過渡」從來不是中性的,是立法者一刀切下去的選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為刑法跨日過渡規範,處理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明定撤銷依新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過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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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施行法第70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刑法施行前的緩刑、假釋,在施行後撤銷時一律依新刑法判斷。
Q2這條今天還會用到嗎?▾
幾乎不會。對象都已超過90歲或離世,緩刑假釋期早結束,但它建立的原則仍在用。
Q3什麼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犯罪的罪名與刑度依行為時舊法,執行與程序層面(如撤銷判斷)依新法。
Q4撤銷緩刑用新法,會重新審判舊罪嗎?▾
不會。本條只管撤銷的判斷,當年罪行的罪名刑度仍是舊法結果。
Q5這條跟刑法施行法第601、701、702條什麼關係?▾
601、701、702是同一過渡邏輯在不同年度修法版本的延伸,本條是原型。
Q6緩刑撤銷的實體要件在哪部法?▾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74、75條,本條只處理新舊法的適用銜接。
Q7假釋撤銷依哪條?▾
假釋撤銷事由見刑法第78條,跨日適用的銜接見本條與第701、702條。
Q8考國考為什麼要看這條死條文?▾
它是『過渡規定設計哲學』最古老的引用來源,論述題寫過渡原則可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approach | new_law_approach | note |
|---|---|---|---|
| 判斷層面 | 犯罪罪名、刑度(實體) | 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程序執行) | 本條核心: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分裂式邏輯 |
| 適用對象 | 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 | 於刑法施行後始發生撤銷事由者 | 限跨日案件,純舊案或純新案不適用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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