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7 條(緩刑假釋之撤銷)
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在刑法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700條規定,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應依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Q · 刑法施行前判的緩刑,施行後要撤銷時用舊法還是新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刑法施行前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的人,在新刑法施行後若需撤銷,撤銷的判斷一律適用新刑法。立法者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當年的罪名與刑度仍依舊法,但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的尺度,用施行後的新法衡量。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行字,但它解決的是民國 24 年那一刻整個刑法體系最尷尬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在民國 24 年正式施行,但在那之前,已經有人依「暫行新刑律」或更早的法律拿到緩刑、被准許假釋。新刑法生效那天,這些人在做什麼?還在緩刑期內,還在假釋中。如果他們在新刑法施行後闖禍了,撤銷他們的緩刑或假釋,要用舊法的標準(寬鬆)還是新法(嚴格)?本條給的答案很乾脆:用新法。立法者選擇了「實體看舊、程序看新」的分裂式邏輯:你當年犯什麼罪、判什麼刑算舊帳,但你違反緩刑假釋的後果,用今天的尺度量。對 1935 年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條像一道閘門,把所有跨日的案件導入了新的軌道。對今天的你來說,它的意義是看到一個原則的誕生:法律的世界裡,「過渡」從來不是中性的,是立法者一刀切下去的選擇。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00條為刑法跨日過渡規範,處理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於施行後撤銷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明定撤銷依新刑法規定,確立「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過渡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今天還會被引用嗎?▾
實務上幾乎不會。刑法施行至今90年,任何施行前被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現都已百歲以上或離世,緩刑假釋期早結束。但它留在法典裡有兩個價值:法律的歷史完整性,以及它建立的『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仍在使用,第601、701、702條都是它的延伸。
Q2「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這條建立的嗎?▾
嚴格說不是這條獨創,是大陸法系普遍承認的原則。但這條是中華民國刑法體系裡第一次把它寫成具體條文,後面的施行法過渡規定一脈相承。實務上實體與程序的分界(如時效屬實體或程序)常有爭議,考試遇到先說原則再說例外,再分析爭點落在哪一邊。
Q3撤銷緩刑用新法,會重新審判舊罪嗎?▾
不會。本條只規範『撤銷』的判斷依新法,沒有讓當年的罪行重新審判。一個人在舊法時期偷東西被判緩刑,新刑法施行後再犯,是用新法判斷該不該撤銷緩刑,但原本竊盜罪的罪名與刑度仍是當年舊法的結果。
Q4刑法施行法第700條是什麼?▾
規定刑法施行前的緩刑、假釋,在施行後撤銷時一律依新刑法判斷,是刑法過渡條文的原型。
Q5什麼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犯罪的成立與刑罰(實體)依行為時舊法並從輕,程序與執行層面(如撤銷判斷)依裁判時新法。
Q6本條與第601、701、702條差在哪?▾
本條是原型,601/701/702是同一過渡邏輯在94年、98年等不同修法版本的延伸與細化。
Q7緩刑撤銷的實體要件在哪部法?▾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74、75條,本條只負責新舊法的適用銜接,不規範撤銷的實質事由。
Q8跨日的緩刑案件,撤銷時怎麼判斷適用法律?▾
罪名刑度看行為時舊法,撤銷與否的判斷套施行後新法的標準,兩者分開處理。
Q9國考論述過渡規定,怎麼引用本條?▾
以本條為『過渡規定設計哲學』起點,串601、701、702勾勒立法者90年的一致選擇。
Q10怎麼判斷一個爭點屬實體還是程序?▾
先定性(如時效屬實體或程序學說有爭議),再依本條原則決定適用舊法或新法。
Q11查刑法施行法現行條文與沿革去哪?▾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C0000002,可查LawAll現行條文與LawHistory修法沿革。
Q12本條 vs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差在哪?▾
刑法第2條是實體面的一般從舊從輕原則;本條是施行銜接條文,聚焦緩刑假釋撤銷的程序從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_approach | new_law_approach | note |
|---|---|---|---|
| 判斷層面 | 犯罪罪名、刑度(實體) | 緩刑/假釋撤銷與否(程序執行) | 本條核心: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分裂式邏輯 |
| 適用對象 | 刑法施行前已宣告緩刑或准許假釋者 | 於刑法施行後始發生撤銷事由者 | 限跨日案件,純舊案或純新案不適用本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