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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6-1 條(刑法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之適用規定)

  1. 1.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2. 2.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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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601 條規定,緩刑宣告跨越 94 年或 98 年刑法修正時點而仍在緩刑期內者,撤銷一律適用修正後新法。

Q · 我幾年前被判的緩刑,現在被撤銷要用哪個版本的刑法?

依刑法施行法第 601 條,如果你的緩刑宣告在 94 年 1 月 7 日(或 98 年 5 月 19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但施行後人還在緩刑期內,撤銷緩刑的判斷就要用修正後的刑法第 75 條、第 75 條之 1、第 76 條,而不是當年宣告時那個版本。重點:撤銷的程序門檻用新法,原本的罪刑仍依舊法。

白話解讀

同樣是被宣告緩刑,你跟隔壁那個人的撤銷規則,可能完全不一樣。差別不在你做了什麼,在你「哪一年」被宣告。94 年 1 月 7 日跟 98 年 5 月 19 日,刑法第 75 條(應撤銷)、75-1 條(得撤銷)、76 條(緩刑期滿效力)被改了兩次。這條規定講白話:你的緩刑跨越這兩個時點,撤銷時要用「新版本」的法律審你。當年法官告訴你「五年內不要再犯就沒事」,五年內如果你真的踩了線,法官手上拿來判斷該不該撤銷你的那本刑法,可能已經不是當年那本。對在緩刑期內的人來說,這條決定的不是面子,是要不要進去坐牢。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 601 條是緩刑撤銷的時際適用規範,處理緩刑宣告跨越 94 年 1 月 7 日與 98 年 5 月 19 日兩次刑法修正時點的情形,規定只要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撤銷與緩刑期滿效力一律適用修正後的新法第 75、75 之 1、76 條,打破「從舊從輕」在撤銷程序上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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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 93 年被判緩刑五年,期間還有可能被撤銷嗎?

如果你的緩刑期延續到 94 年 1 月 7 日之後,撤銷時就要用 94 年修正後的刑法 75、75 之 1、76 條。94 年修正讓撤銷判斷彈性變大(增加得撤銷情形),實際對你不一定不利。重點是即便當年用舊法宣告緩刑,現在被撤銷是用新法要件審。如果你的緩刑期在 94 年 1 月 7 日前就結束,本條與你無關,緩刑已依舊法效力消滅,幾乎不可能再翻案。

Q2緩刑撤銷的應撤銷跟得撤銷差在哪?

應撤銷(刑法第 75 條):條件成立法院就必須撤銷,沒有裁量空間,例如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得撤銷(第 75 條之 1):條件成立法院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法官有裁量空間。落在得撤銷對受緩刑人是好消息。實務上若落在 75 之 1 灰色地帶,辯護方向應是說服法官撤銷無助矯治目的,例如已和解、有正當工作、家庭責任重大,並在裁定前以書狀讓法官看到。

Q3撤銷緩刑有沒有時間限制?

依刑法第 75 條之 1 第 2 項,撤銷之聲請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錯過這個期限,檢察官就不能再聲請撤銷。實務上若你屬本條的跨期間情境,更應在收到開庭通知時就確認宣告日期與適用版本,搶在裁定前完成答辯準備。

Q4刑法施行法第 601 條是什麼?

緩刑撤銷的時際適用規範:宣告跨越 94 年或 98 年刑法修正時點而仍在緩刑期內者,撤銷用修正後新法。

Q5什麼是時際刑法?

跨越法律修正時點時,判斷應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法律的規則,本條是它在緩刑撤銷上的特別規定。

Q694 年 1 月 7 日跟 98 年 5 月 19 日是什麼日子?

刑法第 75、75 之 1、76 條兩次修正施行的時點,本條把它們設為緩刑撤銷的版本分水嶺。

Q7緩刑撤銷跟假釋撤銷差在哪?

緩刑撤銷使原宣告刑生效,假釋撤銷使受刑人回去執行殘刑,兩者過渡規定相鄰但對象不同。

Q8怎麼判斷我的緩刑撤銷該用哪個版本?

確認宣告確定日期 → 對照 94/1/7 與 98/5/19 兩時點 → 若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撤銷用修正後新法。

Q9落在得撤銷時怎麼答辯爭取不撤銷?

在裁定前以書狀向法官呈現和解進度、正當工作、家庭責任,主張撤銷無助矯治目的。

Q10被害人想讓對方緩刑被撤銷該怎麼做?

確認加害人宣告日期 → 對到時點 → 向檢察官提供撤銷事證與書面意見,被害人無直接聲請權。

Q11怎麼確認自己落在哪個時間區塊?

翻原判決確定日,比對是否在 94/1/7 前、94 至 98 年間、或 98/5/19 後,並確認緩刑期是否延續至施行後。

Q12撤銷用新法 vs 從舊從輕原則衝突嗎?

不衝突。罪刑仍從舊從輕,本條只在撤銷的程序層面反向採新法,兩個層面分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94between_94_98after_98
宣告日落點94 年 1 月 7 日前且緩刑期已屆滿94 年 1 月 7 日前宣告、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98 年 5 月 19 日前宣告、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
撤銷適用版本本條不適用,依舊法效力已消滅適用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之 §75、§75-1、§76適用 98 年 5 月 19 日修正之 §75、§75-1
對受緩刑人影響緩刑已生效力消滅,幾乎不可翻案撤銷門檻改採新法,新增得撤銷情形,裁量空間變大再次調整 §75、§75-1 要件,須核對最新版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法施行法(明治41年法律第29号)等の経過規定(時際刑法の機構)
🇩🇪 德國EGStGB(Einführungsgesetz zum Strafgesetzbuch)の Übergangsvorschriften(時際刑法)
🇺🇸 美國1 U.S.C. § 109(General Savings Statute,法律廢止後的存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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