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第 2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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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貪污治罪條例第20條的施行日期如下所示: 1. 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此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定。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此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3.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此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定。 4.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此修正之條文的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5. 其他未被特別指定施行日期的條文:這些條文的施行日期即為它們公布的日期。 由於上述確切的施行日期並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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