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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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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舉人如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且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情況下,應由受理檢舉的機關追回已經給予的獎金。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檢舉人故意誣告他人犯罪的情況做出規定。如果檢舉人被判定為誣告他人犯罪且確定有罪,他已經領取的獎金應該被追回。 參考資料:《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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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