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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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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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舉人如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且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情況下,應由受理檢舉的機關追回已經給予的獎金。 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檢舉人故意誣告他人犯罪的情況做出規定。如果檢舉人被判定為誣告他人犯罪且確定有罪,他已經領取的獎金應該被追回。 參考資料:《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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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