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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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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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檢舉組織犯罪的人有資格獲得獎金。根據該條款,本辦法應自發布日開始生效。具體而言,這意味著辦法從發布日開始實施。然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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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