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 條規定了「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定義,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後公布施行的刑事訴訟法。根據這項法規,這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將適用於其公布施行後的案件。根據這個規定,之前已經開始進行訴訟程序的案件,在新的修正刑事訴訟法生效後,應該根據新法終結訴訟程序。不過,已經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將不受新法影響,其效力仍然有效。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在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前就已進入審判程序,那麼這個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按照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終結。
本法稱舊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者,謂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立法理由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法者,係指八十四年十月五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明令公布之刑事訴訟法。
本法稱舊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者,謂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法者,係指八十四年十月五日經立法院修正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明令公布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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