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這條法條是指在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的案件,除非有特別的規定,否則在接下來的訴訟程序中應依照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來終結。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新的訴訟程序可以適用於在修法之前已經開始進行的案件,以確保程序的連貫性。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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