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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3公設辯護人及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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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規定,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擔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的法院中,審判長有權指定律師或推事擔任辯護人。這意味著當被告未自行選任辯護人時,審判長有責任確保被告獲得合適的辯護,以充分保障被告的權益。 以下是此法條的一個相關範例:在某法院中,被告未自行選派辯護人,審判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指派了一位律師擔任被告的辯護人。被告在審判期日到庭,並由指定的辯護人進行辯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確保了被告的辯護權利的實現。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沿革 2

(0240315 制定)

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0240315 制定)

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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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規定:「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