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刑事訴訟法
關於
羈押
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施行前羈押之
被告
,其延長及
撤銷羈押
,依修正後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定,其
延長羈押
次數及羈押期間,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
前項羈押之被告,於
偵查
中經檢察官簽發
押票
,或禁止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命
扣押
書信物件,或
核
准押所長官為束縛被告身體之處分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