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施行前羈押之被告,其延長及撤銷羈押,依修正後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其延長羈押次數及羈押期間,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
- 前項羈押之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簽發押票,或禁止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或命扣押書信物件,或核准押所長官為束縛被告身體之處分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