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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2.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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