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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6程序從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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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這意味著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程序上還是要按照施行前的法定程序來終結。簡單來說,對於已經開始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會因為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而改變其審理程序。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2019年修正最新版)

立法沿革 2

(0240315 制定)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視為撒銷羈押。其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0560113 全文修正)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繫屬名詞
(0240315 制定)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視為撒銷羈押。其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0560113 全文修正)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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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6 條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