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此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此條規定明確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生效日期。根據該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修正條文,在未另行指定施行日期的情況下,自公布之日開始生效。由於該條沒有具體的款項,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未執行者,除係被告逃匿者外,應免除之。
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雖規定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惟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而係透過立法院第三十八會期院會決議之解釋,自公布之日施行,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盡相符,並為配合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符法制。 二、原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未執行者,除係被告逃匿者外,應免除之。
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一、原條文雖規定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惟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而係透過立法院第三十八會期院會決議之解釋,自公布之日施行,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未盡相符,並為配合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符法制。 二、原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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