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抱歉,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4 條的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稱刑法)已經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公布,復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一號令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揭修正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修正刑事責任能力之定義、增列追繳及抵償為從刑、增刪調整有關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規定,為銜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一條、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八十一條自應配合修正,並與修正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同時施行。
一、本條係新增。 二、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稱刑法)已經立法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公布,復以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一號令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揭修正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修正刑事責任能力之定義、增列追繳及抵償為從刑、增刪調整有關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規定,為銜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一條、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八十一條自應配合修正,並與修正刑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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