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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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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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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5 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增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法定期間補提理由書。在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已提起第二審上訴者,其上訴書狀縱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本為合法,第二審法院尚不得依修正後之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明確其適用。

(096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法定期間補提理由書。在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已提起第二審上訴者,其上訴書狀縱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本為合法,第二審法院尚不得依修正後之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爰增訂本條規定以明確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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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5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