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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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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九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6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增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九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係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而為修正,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以配合刑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施行。   三、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如法院決定深夜不為訊問,尚須建置適宜被告休息之場所,爰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符實需。

(09806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係配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而為修正,爰明定其施行日期,以配合刑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之施行。   三、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如法院決定深夜不為訊問,尚須建置適宜被告休息之場所,爰明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符實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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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6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