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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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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罪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2. 2.緩刑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的規定,如果犯罪發生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則根據不同的類別,可以進行減刑。甲類犯罪的減刑規定包括:死刑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乙類犯罪的減刑規定包括:死刑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此外,緩刑或假釋中的人犯,仍應依照前述的減刑規定進行減刑。

立法沿革 1

(0640530 制定)

犯罪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立法理由一、總統 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故以此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   二、按所犯之罪將減刑標準分為甲、乙兩類,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均相同外,甲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餘減三分之一,乙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年,餘減二分之一。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0640530 制定)

一、總統 蔣公奉厝大典之日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故以此日為減刑日期之基準。   二、按所犯之罪將減刑標準分為甲、乙兩類,除死刑減為無期徒刑均相同外,甲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五年,餘減三分之一,乙類係將無期徒刑減為十年,餘減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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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