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罪,不予減刑: 一、參加共產黨而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 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罪。 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四條之罪。 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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