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職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依本法辦理之。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規定的職權由少年法院行使。在未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地方法院可以設立少年法庭來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一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本身和《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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