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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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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少年犯下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後,經少年法院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的案件。根據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這個案件也一樣適用。 舉個相關的範例: 根據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有被告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犯下的刑事案件,且犯罪行為已經發生三年以上,被告已經年滿十八歲,這時候檢察官可以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此案件移送給普通法院審理,而不再經過少年法院的審判。 參考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4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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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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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