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這項條款規定了檢察官對於未滿十八歲的犯罪被告的處理方式。根據第1項,檢察官受理一般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告在犯罪時未滿十八歲,應該移送該管轄的少年法院審理。然而,如果被告已經滿二十歲,則不適用此限制。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能夠由專門的少年法院來審理,以考慮到他們的年齡特點和特殊需求。 第2項提到,如果適用前項的但書情況,檢察官應該依據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偵查。如果檢察官認為應該起訴,則應向該管轄的少年法院提起公訴。這意味著檢察官在處理未滿十八歲的被告時,應該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進行偵查和起訴程序。 第3項說明了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的移送。如果有部分犯罪事實已經被移送到少年法院,則其效力將延伸到全部的犯罪事實,檢察官應當對全部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這條規定確保被移送到少年法院的案件能夠被全面地審理,以便對未成年人做出適當的判斷和教育干預。 這些解釋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文所提供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學資料和該法的解釋性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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