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處理。但案件已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法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前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的案件,應依修正後的法規進行處理,但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該條規定了修正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範圍,對於在修正前就已經有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的案件,應適用修正後的法規進行處理,但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不需要適用修正後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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