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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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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是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的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根據這條條文,如果有個案裁決確定前犯了多個罪行並且其中部分罪行應該被減刑,根據第二條到第七條以及前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刑,對於不應該減刑的罪行,則使用刑法第51條定義的刑罰。 根據這條法條,我在目前的參考資料中找不到特定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及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明定有關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規定,以資適用。

  • 裁判名詞
  • 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第五十一條條文
(0770416 制定)

本條係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及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明定有關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規定,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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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