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處分措施無法根據該減刑條例來減刑。這意味著罪犯受到這些處分後,在減刑方面不享有相關的法定權益。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例的具體適用情況。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內,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內,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及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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