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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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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所規定,對於應進行減刑的罪犯,其褫奪公權將按照主刑減刑標準進行審酌。在進行審酌後,褫奪公權的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根據這一條例,褫奪公權的減刑要依據主刑的減刑標準,即減刑部分不得少於一年的期間。這意味著在減刑時,褫奪公權的期間不能低於一年。 例如,如果某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且需要褫奪公權,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減刑時褫奪公權的期間應該至少為一年,也就是說即使減刑部分只有半年,褫奪公權的期間仍應保持一年。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二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而規定。

  • 褫奪公權名詞
  • 主刑名詞
  • 審酌名詞
(0770416 制定)

本條係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二條及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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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