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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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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2. 2.緩刑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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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根據犯罪的時間不同,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情形。甲類犯罪是指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的犯罪,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減其刑期或金額的三分之一。乙類犯罪也是指在同樣的時間之前的犯罪,死刑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則可以減其刑期或金額的二分之一。 根據該條例的第2項規定,緩刑或假釋中的犯人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根據前一項的規定減少了宣告刑期,因此不需要再提出申請減刑。但是如果緩刑或假釋被撤銷的話,仍然需要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提出減刑申請。 這些資訊是基於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三分之一。   二、乙類: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立法理由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約佔受刑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而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並非在監服刑,無立即辦理減刑之必要,為免除聲請裁定減刑之繁瑣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依第一項減刑標準換算其應減得之刑,以減輕辦理減刑之作業負荷。但該緩刑之宣告或假釋經依法撤銷時,因必須執行原告刑或假釋殘餘刑期,故仍須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爰併設但書規定,以資適用。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假釋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緩刑名詞
(0791228 制定)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約佔受刑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而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並非在監服刑,無立即辦理減刑之必要,為免除聲請裁定減刑之繁瑣程序,爰於第二項明定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依第一項減刑標準換算其應減得之刑,以減輕辦理減刑之作業負荷。但該緩刑之宣告或假釋經依法撤銷時,因必須執行原告刑或假釋殘餘刑期,故仍須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爰併設但書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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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甲類: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