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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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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 8 條」規定,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每張數位影音光碟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根據參考資料「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當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辯護人在審判中有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此一規定也適用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 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二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於筆錄者,不在此限。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內容不符者,除有特定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根據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此規定也適用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根據參考資料「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參考資料「監察法第六十四條之一」,提供假證供證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案件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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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 8 條規定:「聲請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每張(捲)影音光碟、錄音帶或錄影帶徵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