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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交由郵務機構送達拘提前之傳票外其他訴訟文書,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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