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法院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除拘提前之傳票外其他訴訟文書,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或對於再議聲請之處分書者,其程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雖然沒有提到「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但可以參考到其他相關法規。根據「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項之規定」,檢察官在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交付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時,應記載法定記載事項,不得交付空白之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此外,軍事審判法第 13 條也提到,對於在軍隊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官長為之。 基於以上法規,我們可以推斷「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第 22 條」可能會涉及到以下內容: - 郵務機構的角色與責任,包括送達刑事傳票以及其他訴訟文書的程序。 - 應記載的法定記載事項,以確保送達的文件不會遺漏或不完整。 - 對於在軍隊服役的軍人,應該如何執行送達程序,包括向該管官長作為送達對象。 然而,鑑於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法條內容,且找不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送達名詞
- 拘提名詞
- 傳票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追加起訴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緩起訴名詞
- 併辦意旨書名詞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