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4條: 1. 如果少年法院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後,因消滅協尋的原因或者判斷不再需要協尋,少年法院應該將協尋書或者撤銷協尋書密送給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同時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以及少年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 例子:一個少年失踪案發生後,少年法院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但協尋的原因在後來消滅或者判斷不再需要協尋。根據法規,少年法院應該將撤銷協尋書密送給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並且通知相關機構,例如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以及少年的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 2. 對於已逃匿的少年,如果在案件情節認定有必要的情況下,少年法院可以限制他的出境、出海或者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或旅行文件。如果少年在國外,少年法院可以以密件函的方式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以及相關機關扣留他的護照或旅行文件,同時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及法務部調查局。 例子:一名少年逃匿出境後,少年法院認為案件情節需要限制他的出境。根據法規,少年法院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他的護照或旅行文件。同時,如果這名少年在海外,少年法院可以以密件函的方式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以及相關機關扣留他的護照或旅行文件,並且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及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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