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73–786

74
少年觀護所收容羈押中之少年受傷或罹患疾病,少年觀護所認為有緊急情形、在所內不能提供適當之醫治,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由少年觀護所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並即時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陳報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少年經禁止接見或通信者,該管少年法院或檢察官得為必要之指示。
75
  1. 少年矯正機關於少年出校或出所時,應立即通報少年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戶政機關應註銷少年收容特殊註記。
  2. 少年法院當庭將收容中少年責付時,應即通知少年矯正機關進行前項之通報。
76
  1.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2.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77
  1. 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本法及本辦法各事項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得列入年度考評參考。
  2.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人員,得自行予以表揚或建請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酌予獎勵。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