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7條,該條共分為兩項: 1. 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本法及本辦法各事項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並得列入年度考評參考。 根據此項,相關機關人員若能積極執行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中的各項事項,主管機關有權給予其獎勵,並將其列入年度考評參考。這是為了鼓勵相關機關人員積極執行工作,以確保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運作。 範例:若一名相關機關的人員積極參與了少年事件的調查和處理過程,並有效推動相關政策的實施,主管機關可以在年度考評中給予該人員獎勵,以表彰其優秀工作表現。 2.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人員,得自行予以表揚或建請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酌予獎勵。 根據此項,少年法院對於在上述第一項中有積極表現的相關機關人員,有權自行予以表揚,或者提出建議,要求其所屬機關予以表揚或給予適當的獎勵。這是為了進一步鼓勵相關機關人員的積極表現,以確保少年司法制度的順利運行。 範例:假設少年法院注意到某一名相關機關的人員在處理少年事件方面表現出色,法院可以自行對該人員進行表揚,或者建議其所屬機關給予適當的表揚或獎勵,以激勵該人員繼續保持優秀的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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