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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2.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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