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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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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2. 2.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6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這一條規定指出相關機關(指參與處理少年事件的機關)對於從事與《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相關事務的人員,應提供適當的職前或在職訓練。這是為了確保相關機關的人員能夠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便有效地處理少年事件。 2.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這一條規定指出當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舉辦與少年事件相關的研習時,可以視情況和需求,提供名額給與處理少年事件有關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這是為了促進交流和知識分享,以提升對少年事件處理的專業能力。舉例來說,少年法院可能舉辦一場關於處理少年犯罪案件的研習會,並邀請相關的警察人員、社工人員、心理師等機構(構)與個人前來參加以分享最新的研究和實踐經驗。 以上資料參考《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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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6 條規定:「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