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相關機關對於承辦與本法相關事務之人員,應給予相當時數之職前或在職訓練。
- 司法院或少年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相關研習時,得視性質及需要,提供名額予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