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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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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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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所定機構、學校、團體、處所、個人、受協助之
少年
及其家庭,得提供補助方案或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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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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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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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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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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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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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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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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