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官對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囑託執行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受保護管束人採驗尿液時,應併注意法院辦理少年尿液採驗之有關規定。
本文提到的「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2條」,指的是關於少年保護官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受保護管束人進行尿液採驗時,應注意法院處理少年尿液採驗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條,少年保護官在執行囑託時,應遵守法院對於少年尿液採驗的規定,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在上述的文本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