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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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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保護官執行前條保護管束時,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檢察官或少年保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2. 2.少年保護官應按月或依檢察官之指示,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71條,當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保護管束時發現受保護管束的少年不遵守檢察官或保護官指定的事項時,可以對其進行告誡,或者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進行相應的處理。 同時,少年保護官應該定期將受保護管束人的執行情況按月報告給檢察官,或者根據檢察官的指示進行報告。如果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的情況之一,應將事實具體列舉並立即報告。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當少年保護官發現受保護管束的少年不遵守指定的事項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同時,應定期向檢察官報告少年的執行情況,並在有違反情況發生時立即報告。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對少年的保護和執行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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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1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執行前條保護管束時,對於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檢察官或少年保護官指定應遵守之事項時,得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