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71條,當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保護管束時發現受保護管束的少年不遵守檢察官或保護官指定的事項時,可以對其進行告誡,或者報請指揮執行的檢察官進行相應的處理。 同時,少年保護官應該定期將受保護管束人的執行情況按月報告給檢察官,或者根據檢察官的指示進行報告。如果少年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的情況之一,應將事實具體列舉並立即報告。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當少年保護官發現受保護管束的少年不遵守指定的事項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同時,應定期向檢察官報告少年的執行情況,並在有違反情況發生時立即報告。這些程序旨在確保對少年的保護和執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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