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2 條(應遵守之事項)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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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以下事項: 1.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如範例一中的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可以認定未能保持善良品行。 2. 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無具體範例.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無具體範例. 4. 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無具體範例.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如範例一中的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期向觀護人報到,未經核准即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可以認定違反此項規定。 綜合以上分析,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的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有一定的義務和限制,需要保持善良品行,服從檢察官和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指令,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況,並需經檢察官核准方可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這些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檢察官有權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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