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2 條(應遵守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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