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以下事項: 1.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來。 如範例一中的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可以認定未能保持善良品行。 2. 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無具體範例.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無具體範例. 4. 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無具體範例.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如範例一中的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期向觀護人報到,未經核准即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可以認定違反此項規定。 綜合以上分析,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的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有一定的義務和限制,需要保持善良品行,服從檢察官和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指令,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況,並需經檢察官核准方可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這些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檢察官有權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立法理由增訂本條明示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以為檢察官考慮受保護管束人應否免除繼續執行或延長其執行之標準。
增訂本條明示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以為檢察官考慮受保護管束人應否免除繼續執行或延長其執行之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