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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決字第 1090300176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請協助提供相關書類,俾作為撤銷假釋之重要參考

主旨

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請協助提供相關書類,俾作為撤銷假釋之重要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按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保持善良品行,情節重大者,得報請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及第 74 條之 3,定有明文。前揭情形在實務上以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罪情形為最,並以檢察官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內容判斷之,合先敘明。

二、由於檢察官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內容,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並無法取得且無查詢權限,如僅以刑案紀錄說明再犯罪情形,並無法證明其時點確實落在保護管束期內,為求慎重,對於未提供相關書類之撤銷假釋案件,爰不引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第 1款事由,尚請貴司及各檢察署觀護人妥為協助,俾使撤銷假釋之作業更臻完善。

正本

法務部保護司

副本

本署教化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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