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3條的規定,如果受保護管束的人違反了應遵守的規定,而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的宣告。如果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有違反前述情形,典獄長可以報請撤銷假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假釋中的受刑人違反了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而且違反行為很嚴重,檢察官可以提出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的宣告。另外,如果在假釋期間中付保護管束的人有類似的違反行為,典獄長可以報請撤銷假釋。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
立法理由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本條。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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