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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75免除執行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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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的規定,當受保護管束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時,檢察官需要綜核每個月的報告表,並且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意見。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其執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賦予檢察官進行行政裁量的權力,根據受保護管束人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請參考資料(參考來源): 台灣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4026&ctNode=638&mp=824)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 保護管束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0520521 制定)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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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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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5 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