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5 條(免除執行之要件)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的規定,當受保護管束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時,檢察官需要綜核每個月的報告表,並且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意見。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其執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賦予檢察官進行行政裁量的權力,根據受保護管束人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請參考資料(參考來源): 台灣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4026&ctNode=638&mp=82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