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5條的規定,當受保護管束的期間已經超過一年時,檢察官需要綜核每個月的報告表,並且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的意見。如果檢察官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其執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賦予檢察官進行行政裁量的權力,根據受保護管束人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有必要繼續執行保護管束。請參考資料(參考來源): 台灣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54026&ctNode=638&mp=824)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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