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四)字第 80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每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其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至軍隊、軍事學校及監獄均非法定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志願入營、報考軍校或另案待執行徒刑之少年犯,其原受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如已滿一年,固可由檢察官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處理,如未滿一年,則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尚無法律根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四)字第 80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每月報告表,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