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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74-1對外國人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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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2. 2.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1條主要是針對外國人的保護管束進行規定。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對於外國人受到保護管束的情況,可以選擇將其驅逐出境作為代替措施。而第二項則提到,對於驅逐出境的程序,可以參考該法的第八章之相關規定。 這個條文主要是為了解決保護管束外國人的問題。舉例來說,當一位外國人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保護管束,但是因為外國人的身份和長期執行保護管束的困難,可以考慮對其進行驅逐出境的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條的內容,驅逐出境的程序應該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的第八章之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執行驅逐出境的過程中,應該按照該法的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在具體操作上,法院和相關執法機構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驅逐出境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範例是關於外國人在接受保護管束期間的驅逐出境。具體情況可能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40117 增訂)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如遇其在我國無居住所,實務上執行困難,該保護管束之諭知顯無實益,認以驅逐出境代替較為適當,並準用第八章之規定執行,乃增訂本條。

(0640117 增訂)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如遇其在我國無居住所,實務上執行困難,該保護管束之諭知顯無實益,認以驅逐出境代替較為適當,並準用第八章之規定執行,乃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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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1 條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