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在緩刑或假釋期內,應注意受保護管束人的生活行動及與他人的交往。具體來說,受保護管束人須遵守以下事項: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2.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的命令。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4.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時間在十日以上時,須經檢察官核准。如果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以上事項中的任何一項,而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的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有明文規定這些事項。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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