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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保字第 0485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地檢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得否於核准期間內多次入出國之說明

主旨

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當事人得否於核准期間內多次入出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九) 境愛葆字第一三一八五六號函。

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五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為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人之行蹤及其在國內外活動情形,強化輔導與管束之功能,以預防其再犯,故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因故 (出國觀光、業務考察或返回僑居地探親等) 聲請出國,於檢察官核准期間內,以限一次出入境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保字第 0485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地檢署核准受保護管束人出入國期間,得否於核准期間內多次入出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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