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70條的規定: 1. 檢察官應在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將保護管束人的裁判書、指揮書、身世調查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送交給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執行。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2. 在前一項的情況下,檢察官應指定日期,命令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所在地報到。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3. 少年保護官應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執行第一項所述的保護管束,並在執行期滿時向檢察官提交執行相關資料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第2項。 4. 若受保護管束人在執行期滿之前滿23歲,少年保護官應在受保護管束人的23歲生日前30日內提交執行相關資料,請求檢察官在受保護管束人滿23歲時,將其轉交給檢察署的觀護人進行監管。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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