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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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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檢察官應於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檢送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指揮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2. 2.前項情形,檢察官應指定日期,命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之處所報到。
  3. 3.少年保護官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執行第一項保護管束,並於執行期滿時,檢送執行相關資料向檢察官報告。
  4. 4.受保護管束人於執行期滿前將滿二十三歲者,少年保護官應於少年屆齡前三十日內,檢附執行相關資料,報請檢察官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時,交由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70條的規定: 1. 檢察官應在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將保護管束人的裁判書、指揮書、身世調查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送交給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執行。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2. 在前一項的情況下,檢察官應指定日期,命令受保護管束人前往少年法院的少年保護官所在地報到。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2項。 3. 少年保護官應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執行第一項所述的保護管束,並在執行期滿時向檢察官提交執行相關資料報告。 範例參考資料:《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第2項。 4. 若受保護管束人在執行期滿之前滿23歲,少年保護官應在受保護管束人的23歲生日前30日內提交執行相關資料,請求檢察官在受保護管束人滿23歲時,將其轉交給檢察署的觀護人進行監管。 範例參考資料:《少年事件法》第82條第4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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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0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檢察官應於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檢送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指揮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