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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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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官處理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該管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9條,當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保護管束工作時,遇到法律上的疑義,可以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管轄的檢察官提供解答或指示。這種聯繫方式可以協助少年法院和相關機關在處理少年事件時解決法律問題或疑點時的困惑。 例如,如果一個少年保護官在執行保護管束時,遇到一項法律上的問題,不確定應該如何處理,他可以使用這種聯繫方式向管轄的檢察官提出問題,以獲得指導和解答。這樣可以確保他在執行工作時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確保少年的權益得到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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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9 條規定:「少年保護官處理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受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以書面、電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