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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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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各該事由或執行完畢日期連同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一、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三、受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2. 2.前項第三款之情形,負責執行之矯正機關應於釋放少年受刑人時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檢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8條的規定,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在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原發交執行的少年法院: 1. 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2. 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且不需要移送少年法院進行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 3. 受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相關事情處理完畢後能夠得到適當的通知和處理。這個法條也強調了檢察機關和執行機關之間的協作和溝通,以保障少年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少年被緩起訴處分,當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時,檢察機關應該在二十日內通知原本移送或發交執行的少年法院,讓法院知道相關情況。這樣法院可以確保在相應的時間內處理該案件或採取必要的措施。

  • 少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 赦免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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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8 條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各該事由或執行完畢日期連同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