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8條的規定,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檢察機關應在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通知原移送或原發交執行的少年法院: 1. 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2. 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且不需要移送少年法院進行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 3. 受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相關事情處理完畢後能夠得到適當的通知和處理。這個法條也強調了檢察機關和執行機關之間的協作和溝通,以保障少年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少年被緩起訴處分,當緩起訴期滿且未經撤銷時,檢察機關應該在二十日內通知原本移送或發交執行的少年法院,讓法院知道相關情況。這樣法院可以確保在相應的時間內處理該案件或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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