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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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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受刑人應於指揮執行當日立即護送少年矯正學校執行。
  2. 2.少年受刑人因故無法於指揮執行當日護送至少年矯正學校者,應暫收容少年觀護所或轄區之看守所,並應儘速護送至少年矯正學校執行,至遲不得逾二週。
  3. 3.前二項護送期間,應注意使執行時未滿二十三歲之少年受刑人與其他保護事件收容少年或成年被告隔離。
  4. 4.第二項少年受刑人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轄區之看守所時,應使少年受刑人與其他保護事件收容少年或成年被告分別收容,並安排適當生活環境及輔導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沒有提到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7 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少年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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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7 條規定:「少年受刑人應於指揮執行當日立即護送少年矯正學校執行。少年受刑人因故無法於指揮執行當日護送至少年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