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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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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2. 2.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質濫用情形,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少年情狀,本於權責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評估、心理衡鑑、戒癮、治療、其他衛生醫療或進行處遇所需之資源、措施及處所。
  3. 3.前二項情形,相關機關除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外,必要時,並得依少年或其家庭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繫辦法第7條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当少年法院处理少年事件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徵询适当的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的意见,或召开符合少年福利需求的相关会议,以协调、咨询或整合提供符合少年需要的福利服务、安置辅导、卫生医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家庭处遇计划或其他资源与服务措施。 2. 如果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质滥用情况,少年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上述规定协调直辖市、县(市)政府根据少年状况,依据职责提供或转介特殊教育、咨询辅导、心理评估、心理鉴定、戒癮治疗、其他卫生医疗或提供处理所需的资源、措施和场所。 3. 在上述情况下,相关机关除了根据前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少年或其家庭的需求,指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例如,按照前二項规定,当少年法院处理一个有身心特殊需求的少年时,可以协调县(市)政府提供特殊教育、心理评估等相应资源与服务,以满足少年的需求。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繫辦法》第7條。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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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規定:「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