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繫辦法第7條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当少年法院处理少年事件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徵询适当的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的意见,或召开符合少年福利需求的相关会议,以协调、咨询或整合提供符合少年需要的福利服务、安置辅导、卫生医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家庭处遇计划或其他资源与服务措施。 2. 如果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质滥用情况,少年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上述规定协调直辖市、县(市)政府根据少年状况,依据职责提供或转介特殊教育、咨询辅导、心理评估、心理鉴定、戒癮治疗、其他卫生医疗或提供处理所需的资源、措施和场所。 3. 在上述情况下,相关机关除了根据前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少年或其家庭的需求,指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例如,按照前二項规定,当少年法院处理一个有身心特殊需求的少年时,可以协调县(市)政府提供特殊教育、心理评估等相应资源与服务,以满足少年的需求。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少年法院与相关机关处理少年事件联繫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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