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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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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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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
前項會議,得檢視及協商處理前條運作情形,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實務界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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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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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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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報告移送及請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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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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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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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少年刑事案件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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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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